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领导公开个人档案是否侵权

1999-06-19 来源:生活时报 邓萍 我有话说

1999年6月2日,重庆市北碚区××中学教师刘富强坐上北碚区人民法院审判厅原告席。与他相对的被告席上,坐着他的上级领导———副校长龙×。刘富强是以龙×曾在全校教职工大会及全校“三长”会议上公开他在“文革”中犯的错误、公开他的个人档案,侵犯了他的名誉权为由,提起诉讼,要求龙公开向他赔礼道歉,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。重庆经济报对此案进行了报道。

校长公开个人档案

据法庭调查,1998年1月5日,××中学召开全校教工大会。会上,龙副校长传达北碚区教委关于教职工队伍稳定的内容,并称校有一名教师在“文革”中受过处分。事隔一周后,龙又在学校召开的“三长”(年级组长、教研组长、工会委员)会议上明确说,此前讲到的“文革”中有“问题”的人员即是刘富强,并在该校范围之内的有关会议上,调看了刘富强的个人档案。

此后,全校为此闹得沸沸扬扬。

刘富强:丑名一出,做人太难

记者采访时,刘富强说:龙×在学校相当范围内公开我的“文革”情况,公布我的档案材料,造成了较坏的影响,妻子要求离婚,女儿回来要与我划清界限,儿子正在读小学,受到心灵的创伤更大。在单位上,我甚至不敢与同事接触,因为害怕他们受牵连。全区有3个学校在作法制教育时,竟把我作为反面教材。我每晚想到这些无法成眠,现在已到了必须靠药物才能入睡的地步。

龙×:我行使的是职务行为

龙×说,他是按上级要求传达情况,作为领导,为掌握职工的情况,有权查阅职工档案。他说他是在一定范围内谈了他在“文革”后期的情况,并没把他的档案当众宣读、广为传播,也没有实施任何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宣扬谁的隐私、捏造事实侮辱他人的行为,不构成对刘富强的名誉侵害,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。

法院判决:刘富强败诉

1999年6月2日下午,北碚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名誉侵权案作出当庭审判:驳回原告刘富强的诉讼请求,540元诉讼费由原告承担。法院认为:被告龙×的行为系职务行为,不是名誉侵权行为。被告是按上级会议要求,主观上无过错,客观上也没捏造事实,其行为没有违法,不符合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。

收到此判决,刘当庭表示:他要上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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